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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法律层面上看,中国现在对于使用这种病历类型的数据还没有特别成熟的法案,而美国、欧洲都有此类立法。
但研究人员也清楚,每口井的砷浓度会在短距离内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是地下水砷污染的特点,有时一墙之隔的两户村民院子里打出来的井水砷含量都可能相差很多。一开始,老百姓谁会想到自己天天在喝砒霜?孙贵范讲起论文的意义,激动地连着说了两个太重要。
今年7月,他又去医院做检查,医生割下一块肉钉进行检测,告诉他病情并没有恶化,随后又加了一句:10年不喝这种水也不一定能好。2009年,中、瑞、西三国的科学家开始合作,试图以一种新的模型来预测中国地下水砷浓度的高低分布。但不能说1958万人砷中毒,我们所说的是地域覆盖的地下水可能有砷污染。让老吴染上这身怪病的罪魁祸首,是化学元素周期表中排名33的砷—它最为人熟知的是其氧化物,砒霜。像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对每一口地下水井进行监测极其困难8月中旬,刚从云南弥渡县回到沈阳的孙贵范,没过几天便乘坐飞机到瑞士。
孙贵范特别强调了此次合作的特殊性,这里面有搞地质的、地球化学的、水文的、遥控的,中国研究员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以及具体水样采集和检测。他认为这幅风险地图关键在于新发现了一些高危区域。严重的PD患者从服托卡朋作为左旋多巴的辅助治疗转换为恩他卡朋。
在外周血与脑内对COMT的抑制作用与剂量有关,小剂量恩他卡朋只在外周血中选择性抑制COMT酶,对COMT有抑制作用为可逆的。新基药目录增加多巴丝肼有望发掘潜力20世纪70年代中期,瑞士罗氏研制开发了复合制剂多巴丝肼,商品名为Madopar《多哈宣言》第6段承认了TRIPS协议在第31条(f)项关于强制许可后的产品只能用于供应本国市场的地域局限性。该强制许可实施后,Nexavar的价格将从每盒2 8 万卢比降至8800卢比,降幅达到97%。
同时,许可人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本文将试图从一例印度药品强制许可案例出发来探讨印度政府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态度及实施经验,并为我国该制度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1.2.2 加入WTO后专利法修订印度在1994年加入WTO后,为了与TRIPS相适应,必须将药品、农业化学品、食品等三类产品进行专利保护。因而可以效仿印度,将这一问题进行细化,从公众需求,商品价格,和是否在境内销售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未充分使用权利或权利滥用行为。印度专利局的创世之举引起很大的争议,由于代表利益的不一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此强烈反对,称其违反了相关国际条约,而无国界医生组织(MSF)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对印度专利局这一做法持赞赏态度。公共健康危机包含了艾滋、结核病,疟疾或其他流行性传染疾病。
同时,还需将价格控制在月支出8880卢比( 约合177 美元)以下。经过多次磋商,WTO成员最终一致通过了《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定》,该决议以TRIPS协议第31条(f)项为基础,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而颁发强制许可的豁免权。1.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简介1.1 强制许可制度的国际立法发展强制许可最早在1883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被提出。Nexavar能将中晚期肝癌患者一年存活率提高至44%(与安慰剂33%相比),并且相对安慰剂肝脏副反应不显著。
1.2 印度专利法关于强制许可的演变1.2.1 《1970年专利法》《1970年专利法》是印度自独立后国会通过的第一部专利法。本文来自于《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作者陈佳佳 徐怀伏(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杂志订阅电话:010-51665863-870、801《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杂志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充分利用技术经济学方法,深入研究和揭示医药产业技术和经济发展特点和规律,大力推动医药新技术与经济、资本的结合,促进医药高新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应用,为不断提高我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和竞争能力,发展医药经济、实现医药强国而献计献策、传经送宝,它是广大制药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咨询研究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领导必备的读物。
section84(4)印度专利局如果认为上述第一款中情况属实,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欲从公共利益角度来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相当严苛,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
2006年,Nexavar用于治疗转移性肝癌适应症通过了FDA快速审批。对于专利行政部门关注的重点是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核心专利,其可以通过鼓励专利强制许可的方式,让申请人间接监督专利权人的行为。事实上, 9 2 条是判定强制许可的特殊条款写入专利法的。2005年FDA批准Nexavar作为治疗晚期肾细胞癌的一线药物,其是FDA近10年来批准的第一个治疗肾癌药物。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强制许可制度的行政解释不清晰。一直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较大的分歧,其中发达国家主张充分补偿,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合理补偿。
印度在1 9 9 9年~2005年法规修订的过渡期内对上述三类专利以邮箱系统的方式接收,并于2005年正式受理。或者,与其它行政法规(如《反垄断法》)结合,运用一系列定量的指标来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我国《专利法》的发展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以及参与国际贸易的需要。2007年8月拜耳获得了向印度进口及销售该药的许可并于次年获得了印度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是通过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约束,来督促其积极将专利技术投诸实践。(2)月消费需要280428卢比(约合5700美元),这一价格远高于大部分印度国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3.2 对我国启示3.2.1 结合国情,灵活运用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行政部门针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直持谨慎使用的态度,至今尚未实施一例强制许可。1 9 9 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对其理念进一步延伸,协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专利保护范畴。对待药品专利,专利行政部门还需要将关注重点从第二类许可转移到第一类许可上来,即从公共健康转移到对专利权人权利是否滥用问题上。博弈结果依赖国家专利部门对强制许可规则的灵活运用。
强制许可的条款最早是在1992年修订时被加入专利法,其发展历程与印度相似:均根据TRIPS条约的相关规定从有到无进行逐步调整,以期与其相适应。所以,将药品专利当成一般专利看待,专利权人如有行为不当,或者存在垄断行为则可以利用普通强制许可的条件实施强制许可。
2.2 焦点问题分析印度专利局对Nexavar的强制许可是否适当?对此,笔者将从强制许可的颁布依据以及对专利权人的经济补偿方式这两方面来逐一讨论。从印度专利法的修订历程来看,印度政府为了与国际立法接轨正力图通过对法规的修订来寻求一个既保护知识产权又维护本国公共利益的平衡点。
这一规定是对本国的仿制药企业进行强制许可申请的极大鼓励。而后分别在1 9 9 2年,2 0 0 0年和2008年对其进行了三次修订。
由于49条包含了针对药品专利的特殊条款,该条款也成为研究药品强制许可焦点话题。而印度人均年收入仅5.4万卢比(约合999美元),这一价格远远超出了印度患者承受能力。由此可见,《1970年专利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防止了进口专利产品对本国公共必需品的垄断。综上, 印度专利局针对Nexavar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出于打破该药在印度市场的垄断状态,是对拜耳公司在印度市场未能充分使用专利发明行为的惩戒。
因为,在我国爆发公共健康危机事件毕竟是少数,对应需要强制许可的医药产品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将未充分实施其专利这一行为量化,才能更好地约束专利权人的行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授予专利强制许可才更有依据。
这一陈述符合印度专利法section84(1)。印度第一大制药商Natco公司曾向拜耳公司请求生产该药许可但遭到拒绝,之后,Natco以拜耳公司未能充分实施该药品专利为由向印度专利局申请该药品的强制许可。
这一解释过于宽泛,很容易造成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但是专利行政机关无法监管的现象。强制许可制度(compulsory licensing),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家依法授权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包括生产、销售、进口相关专利产品等。